Article 48
Repeale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