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周期,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