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已废止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发布、更新以下信息:(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二)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三)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审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