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保护受益人、志愿者的个人信息,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对慈善服务开展宣传报道,涉及具体受益人、志愿者的,应当取得当事人的同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