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四章 慈善财产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与慈善组织签订的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