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物品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捐赠人捐赠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应当提供有关权利证明。

对捐赠财产的价值需要进行评估的,应当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