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二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第十七条已废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不得假借慈善的名义推销产品,不得对慈善行为进行夸大宣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