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二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第十五条已废止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