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二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第十四条已废止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