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二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第十三条已废止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二)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三)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四)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