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

(二)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

(四)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