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二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第十二条已废止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