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二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第十一条已废止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募捐活动十日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