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