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法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务委员会网站和《运城日报》等媒体上刊登。

在《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