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五十六条已修改法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务委员会网站和《运城日报》等媒体上刊登。在《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