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须弥山石窟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保护范围内的石窟建筑、洞窟崖面、窟前木构建筑、寺院建筑及遗址等全部石窟遗存;

(二)洞窟内造像、壁画、题记以及构成洞窟整体的其他部分;

(三)石窟与山体共同构成的人文和自然景观以及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等自然风貌;

(四)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五)与须弥山文物有关的其他收藏、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藏品等重要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文物。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