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调查、勘探工作应当依法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