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须弥山石窟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与须弥山石窟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筑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须弥山石窟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影响文物安全、破坏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