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须弥山石窟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得非法占有、抵押、承包、转让或者赠与、出租,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用于不利于须弥山石窟保护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