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附属设施上刻画、涂抹或者张贴广告的;(二)污损、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的。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