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附属设施上刻画、涂抹或者张贴广告的;

(二)污损、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的。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