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制作电影、电视、广告以及其他使用红色文化遗址和史料的,应当征得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人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作电影、电视、广告以及其他使用红色文化遗址和史料的,应当尊重历史史实,不得对红色文化遗址造成损害。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