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制作电影、电视、广告以及其他使用红色文化遗址和史料的,应当征得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人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制作电影、电视、广告以及其他使用红色文化遗址和史料的,应当尊重历史史实,不得对红色文化遗址造成损害。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