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红色文化遗址学术研究,创作文学、影视、音乐、美术及其他艺术作品,促进红色文化宣传和传播。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