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红色文化遗址学术研究,创作文学、影视、音乐、美术及其他艺术作品,促进红色文化宣传和传播。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