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址纳入全域旅游规划,发展红色旅游。从事旅游开发,应当遵守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得对红色文化遗址造成损害。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