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文化遗址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建设,保护红色文化遗址历史风貌,改善周边环境。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