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基地,利用红色文化遗址、遗物和文化史料,开展爱国主义和红色文化传统教育。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