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无人看护的红色文化遗址,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及其他方式委托相关组织或者个人进行日常保护。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