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红色文化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红色文化遗址巡查及险情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