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红色文化遗址进行修缮维护,红色文化遗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资金扶持。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