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红色文化遗址出现重大险情,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性措施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