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登记报告、定期巡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