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履行报批手续:

(一)实施建设项目的;

(二)对红色文化遗址实施原址保护的;

(三)对红色文化遗址实施迁移保护或者拆除的;

(四)对红色文化遗址实施修缮维护的。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