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履行报批手续:(一)实施建设项目的;(二)对红色文化遗址实施原址保护的;(三)对红色文化遗址实施迁移保护或者拆除的;(四)对红色文化遗址实施修缮维护的。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