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已经损毁的红色文化遗址,应当采取设置围栏、立碑纪念、建立档案等方式进行保护;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