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项目的,不得危及红色文化遗址安全,影响红色文化遗址环境。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开红色文化遗址;确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红色文化遗址的,对红色文化遗址实施原址保护。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