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项目的,不得危及红色文化遗址安全,影响红色文化遗址环境。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开红色文化遗址;确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红色文化遗址的,对红色文化遗址实施原址保护。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