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内容主要包括红色文化遗址名称、史实说明、认定机关、认定日期、保护责任人等。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