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内容主要包括红色文化遗址名称、史实说明、认定机关、认定日期、保护责任人等。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