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红色文化遗址普查,建立红色文化遗址档案和信息管理数据库。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地方志等部门对红色文化遗址进行认定,编制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