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