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其他各类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