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