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恢复和治理第五十七条有效生态恢复工程应当严格执行营林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禁牧休牧、划区轮牧、鼠虫草地治理、草原补播、人工草地建植等生态恢复工程技术规程,制定生态恢复整治、生态治理修复技术标准。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