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恢复和治理第五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生态恢复与治理规划,对土地沙化区、湿地退化区、严重水土流失区、干旱河谷植被退化区,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干旱河谷综合治理、防沙治沙、湿地恢复、水土保持生态恢复与治理等工程。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