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恢复和治理第五十八条有效资源开发建设中,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由开发者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自行恢复治理。严格落实草原植被恢复费制度。草原征(占)用的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向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