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七节 旅游资源开发第五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旅游集镇、旅游景区(景点)及乡村旅游经营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卫生管理。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选择电能、太阳能、风能、液化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旅游景区(景点)及乡村旅游经营集中区应当将生活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禁止随意排放污水、弃置和堆放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