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七节 旅游资源开发第五十四条有效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布局,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旅游建筑和设施,不得进行毁坏林木、乱占林地、排放污染物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禁止宾馆、饭店、培训中心、乡村旅游等经营性场所违法砍伐林木。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