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