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矿产资源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有序开发,节约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资源开发模式。依法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一)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恢复影响的;

(二)存在安全隐患难以防治的矿山的区域;

(三)国家、省、州、县(市)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遗产地和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四)城市规划区、重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重要水源涵养地两百米距离以内;

(五)工程设施、水利设施、电力通讯设施的保护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采矿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