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自治州水利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水电开发企业是水电工程影响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负有恢复和修复生态环境的义务和责任。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电开发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砂、石、土及其他废弃物必须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存放在指定场所,不得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倾倒。项目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的裸露土地,必须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