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修订境内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地质灾害危险区、生态脆弱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禁止开发水能资源。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按权限确定公布禁止开发流域和河段。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