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五节 水资源开发第四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进行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依据法定程序报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措施,减少水土流失。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主要措施和投资等内容。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