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进行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依据法定程序报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主要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