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严格规范地下水资源开采管理:
(一)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开采,严重超采地区,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二)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依法关闭自备水井;
(三)改造城市生活饮用水和工业用水供水管网,制定并逐步实施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生态环境建设用水和河道生态用水等使用地表水的方案。
规范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行为,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防止无序开发。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禁止以采代探、超出许可范围开采。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