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应当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集中供暖等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