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牧业生态公共设施建设,对农牧业生产废弃物和农村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大力推广多效的秸秆综合利用成果。禁止向水体弃置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禁烧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防止饮用水水源和农业面源污染。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